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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珍為了和男朋友阿豹度過一個難忘的情人節,兩人約定一起到法國旅行,好好相親相愛一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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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珍為了和男朋友阿豹度過一個難忘的情人節,兩人約定一起到法國旅行,好好相親相愛一番。

殊不知,在準備出發的前一個禮拜,阿珍發現阿豹和她最好的閨密小美有一腿,憤而提出分手。

分手後,阿珍覺得自己一個人去法國也沒什麼意思,就向旅行社主張解約,但旅行社說必須要從旅費中扣除一定的比例。

到底旅行去不成可以退回多少的旅費呢?讓劉哥為大家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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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12條第1項:「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,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,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,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,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。」

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12條第3項:「旅行業已為第一項通知者,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,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,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:(一)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(二)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(三)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(四)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(五)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(六)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」

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13條第1項:「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,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,繳交行政規費,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,其賠償基準如下:(一)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(二)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(三)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(四)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(五)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(六)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」

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13條第2項:「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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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劉哥,這裡會不定期分享一些法律小知識以及我執業時碰到的趣事,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,歡迎留言或私訊劉哥! ig: @danielliulawy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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